冒腦袋裝大便的風險 呂秋遠:市長能面對罰單撤銷與求償?

柯文哲 (台北市政府提供)

▲柯文哲日前表示以監視器抓交通違規,還說「不這樣做的人腦袋裝大便」,引發外界熱議(圖/台北市政府提供)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長柯文哲日前表示,未來打算用監視器抓交通違規,「不這樣做的人腦袋裝大便」,但此事攸關用路人權益,也包含個資及人權等爭議,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引用過去的判決打臉柯文哲,「想請柯P看看我這3件『腦袋裝大便』的判決,看看是誰的腦袋裝大便」。對此,律師呂秋遠也「冒著被指責腦袋裝大便的風險」,於臉書寫下文章,

呂秋遠文章中指出照相可以取締超速,因為於法有據、抓肇事逃逸可以用監視器,因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而現行的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比照台北市政府欲執行的政策,呂秋遠認為,法律雖然要為人服務,但在法律尚未修正之前,我們只能就現行的法律取締交通違規,否則就是人治超越法治;此外,他也說,如果法律不修正,而以監視器處理違規停車,那台北市府未來恐面臨罰單撤銷與求償的問題,反問柯文哲「準備好了嗎?」

  呂秋遠臉書全文:(經本人同意授權轉載)

冒著被指責腦袋裝大便的風險,我還是寫了這篇文章。

如果違反交通規則,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的規定,原則上必須是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才有開單的權限,如果是違規停車,則可以由經過訓練的交通助理開單。

例外規定也有,第一種情況,就是民眾逕行舉發(第7條之1),查證屬實後,可以由上述人員開單。第二種情況(第7條之2),則是「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可以逕行舉發。所以,根據條例規定,政府以「符合使用目的」的攝影機或是相機拍照,逕行舉發「超速」是可以的,但如果市政府(非民眾)要以拍照或攝影處理違規停車,必須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舉發」的前提,而且駕駛人不在場,才能逕行舉發。

依法來說,違規停車,不論臨時或非臨時(駕駛人不一定在場),如果要開罰單,都得現場開單,不能逕行舉發。而除非是符合第7條之1(民眾檢舉,違規類型無限制)與第7條之2(逕行舉發,需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而且違規類型也有列舉限制)的情況,才可以用照相或攝影的方式舉發。

這麼說來,違規或併排停車可不可以由市政府照相或攝影逕行舉發?依法來說,違規停車與超速不一樣,確實符合特定要件才行,也就是「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而且駕駛人必須不在場。但是如何證明「不能或不宜」?如何證明駕駛人不在場?

是以,如果台北市政府堅持要定點照相或攝影舉發,又不能證明不能或不宜攔截開單舉發,以及駕駛人不在場,將來就有可能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取締規定,駕駛人只要到行政法院提告,罰單也有很高的機會被法官撤銷。

遑論另一個層次較高的觀點,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路口的監視錄影系統使用目的,主要在「維護公共安全及預防犯罪」,與一般用以取締超速或闖越紅燈之自動照相系統設備不同,所以他機關僅於為維護治安或公務使用之必要時,始得調閱、複製,治安警察將該監視器所攝得有關被違規人於系爭路口之車行資料,提供交通警察,作為處罰之事實依據,係就治安所需而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所定7 款例外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也就是說,台北市政府如果無法提出該以犯罪偵防目的而設置之監視系統攝得資料,何以得提供交通警察作為案件裁罰基礎之法律依據,又如何符合前揭例外事由,就會是違法取得個人資料,衡諸其對於人民隱私權之侵害係屬重大,難以經由比例原則之衡量而獲致合法之結論,應該無法作為裁罰事實之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交上字80號判決,也同此見解)

換言之,違法取締所製作的罰單,除了可能被行政法院撤銷外,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的規定,台北市政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還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能得負擔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賠償金額。

法律當然要為人服務,可是在法律尚未修正之前,我們只能就現行的法律取締交通違規,否則不就是人治超越法治?照相可以取締超速,因為於法有據、抓肇事逃逸可以用監視器,因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現行的法規就只是有條件的同意以科學儀器取締違規停車,如果法律不修正,而以監視器處理違規停車,那麼將來台北市政府可能要面臨罰單撤銷與求償的問題,市長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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