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瑜罷免案訴願!行政院「裁定駁回」:沒有停止執行必要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罷韓投票即將在6月6日登場,高雄市長韓國瑜先前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起罷免案訴願,因為不服中選會公告罷免案成立,不過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已經在5月28日做出裁定,認為沒有停止執行必要,駁回訴願。

4月17日中選會正式公告「罷韓案連署人數過關,罷免案成立」,但韓國瑜陣營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之立法意旨,在於避免派系惡鬥、1年才能看出政績及保障公職人員適當期間,得以伸展抱負,然而罷免案連署是在韓國瑜就職7個月就開始宣傳,因此認為中選會對此明顯違法之罷免提案,應不予受理。

▲韓國瑜提罷免案訴願被駁回。(圖/資料照)

不過對於韓國瑜陣營的指控,行政院訴願決定書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79條規定,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能夠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是「提議人名冊徵收期間法既無明定,亦未列為應予刪除之事由,當無另行限制之必要等語」。

也就是對於「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限制,是針對「提出罷免案」時間的限制,而不是提議人提議時間之限制。至私人間的徵求提議是私部門的活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沒有徵求提議期間之相關規制。

另外也說雖然對於訴願人服公職權益有所影響,或可能有難以回復之情形,但罷免案的提出是憲法賦予公民參政權,應以維護公民行使參政權的公共利益為「優先保護對象」,沒有停止執行之必要。

日前以罷韓案偷跑為由,4月間聲請停止執行,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於4月17日宣告罷免案成立,韓國瑜不服,日前再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5月22日裁定駁回,韓國瑜不服提抗告,行政院訴願委員會5月28日裁定韓國瑜無訴願理由,訴願駁回。且本案事證明確,所請「言詞辯論」同樣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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