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男侮辱襲擊2警「斷片」無罪 法院:須有主觀違法惡意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在超商內醉倒,員警到場後卻辱罵員警,還造成2名員警受傷,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陳男無罪,引發警界不滿聲浪。對此北院表示,一般刑事犯罪認定,除了有客觀上的考量,還需主觀上也有違法惡意,才構成犯罪。

▲酒醉昏睡的陳男被員警叫醒後,不僅辱罵員警還對員警施暴。(圖/翻攝畫面)

根據判決,法官認為,雖然陳男有醉倒在超商門市,及對員警施暴、辱罵的行為,但刑事犯罪除客觀上有違法的行為外,主觀上亦須有違法的故意,始能構成犯罪。

而經勘驗員警隨身配戴的密錄器錄影檔,陳男在攻擊員警的過程中,呈現語意不清、呢喃自語,無法回應員警問題的狀態,僅能自言自語表示想睡覺、沒攻擊性等語,顯示和一般智識正常、意識清醒之人有相當差異。

另依據員警的職務報告紀錄,陳男被喚醒時,雖有以拳腳攻擊,但此時是否已經回復意識,並理解周遭人、事、物,尚有疑問。此部分根據員警證述,陳男在開始做筆錄、意識清楚時,已向員警道歉,可證陳男剛被喚醒時,應還是處於未清醒的狀態,無法認知員警身分,及員警執行狀態。

因此陳男於行為當時,未對員警身分等狀態有清楚認識,主觀上應無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的認識或容任發生之意,因此不構成檢方起訴之事時,預知陳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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