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 TV專法預告中 陳耀祥:盼9月辦公聽會

NCC日前公告OTT TV專法,NCC主委陳耀祥今天表示,希望盡快9月辦公聽會,草案是確立初步想法,各界討論後,委員會還會做相關修正調整。

▲▲陳耀祥主持NCC記者會(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圖)及新一屆委員日前完成布達,5日下午由陳耀祥率領全體委員出面舉行記者會,一一回覆媒體提問。(圖/中央社)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7月22日公告「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俗稱OTT TV專法),草案5章共20條條文內容,以抓大放小的精神,對業者採較輕度的自願「登記制」方式。

媒體詢問如何界定業者規模,陳耀祥表示,各界都很關注OTT TV草案,預告也預留60天,希望盡快9月辦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之後送行政院審查。境外OTT平台也很關注草案,他強調會跟各界討論,之後才會進一步討論要納管的規模。

他也提到科技發展是動態過程,並以網際網路應用服務類型有很多種為例,像是有人好奇YouTube為何沒有納管,他解釋,YouTube原是使用者創作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比較多,使用者自製內容不是NCC規管標的,但如果是專業生產內容(Professionally Generated Content, PGC)可能就屬於標的。

陳耀祥表示,立法本身不是只為了「規範」,而是立法過程就是一個對話過程,不敢說是「共識」,但如果大部分人意見類似,規範就可以慢慢形成。

至於OTT TV專法部分,內容提到未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明定要求台灣業者不能提供電信設備、電信服務,或提供網路資料中心服務、內容傳遞網路服務、雲端服務等,業者如違反規定,可罰50萬到500萬元。

陳耀祥表示,兩岸彼此要平等互惠,但最大問題是,中國大陸不讓台灣OTT業者過去,在兩岸議題部分,最高主管機關還是陸委會,目前其政策上仍沒開放中國大陸OTT平台,因此,專法是透過法律賦予電信業者相關義務,不能提供設備給未取得許可的OTT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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