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9條吸毒殺人變無罪 蔡清祥:錯誤引用將致不良後果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桃園梁姓男子37刀殺母剁頭,二審卻獲判無罪引爆社會怒吼。法務部長蔡清祥也坦承,法官若錯誤引用法條,恐造成民眾誤解,更嚴重將帶來所謂的「模仿效應」,相當令人憂心。目前高檢署將盡快依法提起上訴,民眾關心的「司法精神病院」部分也正積極籌備中,很快就能對外說明。

▲殺母剁頭案兇嫌獲判無罪,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法官若錯誤引用法條,恐造成民眾誤解,引發不良模仿效應。(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蔡清祥表示,近日一些司法判決不僅與民眾的期待、認知有落差,更有可能造成民眾對法律的錯誤認知,產生不良模仿效果。法官引用《刑法》中減、免刑度的規定量刑,為個案不同情節的考量,並非只要讓自己沒有判斷能力,甚至完全喪失意識,就能免刑,呼籲民眾千萬不要誤會。

蔡清祥強調,《刑法》第19條雖然規定,行為時若為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不罰,但其中也有規定,如果是「自行招致」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就無法免責,例如為了殺人,先喝酒壯膽或是喝到爛醉,都不能用來當作免刑的理由。

根據《刑法》第19條規定內容有3種情況,一是「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另一個是「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但前2項規定,若是起因於「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意即,明知是違法的事情,還是做,導致最終犯罪行為者,不適用減刑或免刑條件。

梁男的案子,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引用第19條中第2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加上梁男的2個姐姐求情,希望法官「不要判死刑」,因此最後判決無期徒刑。

而到了高等法院二審,法官引用的即為第19條中的第1項「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因此判處無罪。2次判決差別其實就在到底梁男友沒「意識」?是辨識能力降低?還是根本沒有辨識能力?法官必須依據的,除了刑事跡證,還有專業精神科醫師的鑑定。

只是到底法官是否「錯誤引用」,法條的理解與使用各有不同解讀,部分法界人士認為,應尊重醫療院所專業判斷,也有批評,明明第3項就「寫在那邊」,但法官卻「擺在一邊不用」,實令人無法理解,起碼需要有完善的配套措施,責付相關矯正單位,施以適當監護處置,才能真正做到避免再次發生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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