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殺人有罪「吸毒殺母剁頭」無罪 高院說明理由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桃園梁姓男子吸毒後殺害親生母親,還砍下其頭顱,二審高等法院法官日前判決梁男無罪,引爆輿論震撼。各界都在問,為何吸毒有罪、殺人有罪,吸毒殺人卻變無罪?高等法院針對外界疑慮,依判決書內容一一說明。

▲梁男殺母剁頭結果無罪,引爆各界質疑,吸毒有罪、殺人有罪,為何吸毒殺人能夠無罪。(資料照/翻攝畫面)

高等法院強調,至24日上午為止,法官尚在整理、校對判決書正本,並未外流,有媒體報導取得判決書,與事實不符。

至於各界關心,為何吸毒有罪、殺人有罪,吸毒殺人的梁男卻能獲判無罪。高院表示,梁男施用毒品部分,經觀察勒戒後,已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非全案審判範圍。合議庭認為,梁男殺人時,確實處於欠缺辨識行為能力,無責任能力,因此依法判處無罪。

另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2018年11月21日,出具解剖報告書及鑑定報告書,當中記載梁母死亡經過及鑑定結果。一審法院依該報告,請法醫研究所補充說明,法醫研究所於2019年6月13日回函表示「本案之行凶型態較屬服用大量甲基安非他命致甲基安非他命中毒精神喪失、瘋狂殺人之結果,若兇嫌在精神喪失狀態下,較無可能更換兇器或清潔兇器上之凶跡之行為模式」

由於法醫研究所的回函,與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委託桃園療養院鑑定的結果有差別,因此高院合議庭再委託台大醫院,針對梁男於行為時的精神狀況,有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辨識能力降低等部分進行說明。

根據台大醫院鑑定總結「若貴院心證認其殺人動機全然受其精神病症之影響,而未受其人格障礙、當時與被害人之互動情形(如與母親是否有爭執)等之影響,梁員為殺人行為時,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至少已達顯著減低之程度,而其殺人行為若在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強之期間,該能力甚且可能已達欠缺之程度」。 

合議庭認為,梁男在案發前一天與當天,已經有自言自語、出現幻象、與現實析離,有咆哮、叫罵等狀況。員警到場,與梁男對峙約1小時30分鐘期間,梁男依舊處於語無倫次、行為混亂情形,被逮到警局時,情緒還相當亢奮導致無法與員警對話。甚至進入到看守所,也依舊有眼神渙散、無法陳述、記憶案發經過的狀態。直到收押1個星期後,才逐漸恢復正常。

因此合議庭認為,梁男在案發時,處於甲基安非他命、卡西酮類物質「急性中毒引起精神病症」,參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說明、台大醫院說明結果,綜合判斷後,依法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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