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經營權爭議 解任林郭文艷董事訴訟首開庭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6月30日股東會爭議,投保中心認為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有重大違法情事,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提起「解除董事訴訟」。北院1日首度開庭,林郭文艷派出王牌律師盧筱筠、吳祚丞應戰,雙方針對是否有請求法院判定的必要,及是否重大違法情事等,整理出5項爭點,作為日後開庭審理的方向。

▲投保中心對大同公司提出解任董事訴訟,台北地方法院1日首度開庭。(資料照/翻攝畫面)

雙方針對投保中心是否能依《投保法》相關規定作為主張,限制、解任林郭文艷的董事權,出現正反辯論,林郭文艷的委任律師建議是否應依股權計算,法官卻表示,股權與是否當董事長無關。

不過法官也詢問,現行法律已有規定當然解任的話,似乎沒有請求法院判定的必要,對此投保中心認為仍有必要,律師則舉酒駕為例,認為不需要。

根據開庭時整理出來的爭點共有5項,投保中心認為,6月30日股東會,大同公司發出的通知書限制出席人數、董事長林郭文艷未在股東會開始時依法揭露出席股數、是否違法剔除股東表決權、大同未依股東提出臨時動議要求封票箱,以及林郭文艷是否違反大同公司章程與大同公司股東會議事準則等。

投保中心表示,股東會開始時,林郭文艷並未依法揭示出席股數,表決前才貼出公告,當時投保中心派了6人到場,確實沒人聽到林郭文艷揭示,大同公司提出的議事紀錄內容,顯與現場狀況不符。對此律師方面表示,投保中心的說法是相當嚴重的指控,此部分會在庭後進一步了解。

另投保中心認為,即便近日,台北地方法院針對台商鄭文逸違法炒作大同股票案一審判決,也無法證明有違法中資問題,因此林郭文艷在股東會上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是有問題的做法。

林郭文艷的律師則強調,重點應是在於股東會時,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可以即時、合理做出判斷,讓任國龍或其代表等參與股東會的股東行使表決權。而檢察官當時確實起訴鄭文逸等人,以任國龍中資操縱、介入大同公司股價及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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