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警察遭罰2千提抗告 法官2點逆轉「加碼」告發員警

記者羅欣怡/花蓮報導

花蓮一名70多歲的張姓老翁,今年6月份在花蓮火車站用手機錄影時拍到一名彭姓員警,被對方認定侵犯肖像權,老翁拒絕刪除畫面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挨罰2000元,老翁不滿提出抗告,最後結局神逆轉,法官不只不罰,還加碼依職權告發彭姓員警,以求端正警紀,維護多數謹慎執行職務員警的職業尊嚴。

▲被依違反社維法罰2千元的張翁不滿提抗告,法官不但撤罰,還依職權加碼告發彭姓員警。(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今年6月3日,張姓老翁在花蓮車站前錄影,想要拍攝彭姓員警的臂章,但被以「侵犯肖像權」為由,被彭員要求刪除畫面,張姓老翁拒絕,還被推撞3次,導致左手挫傷流血,事後還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遭判2000元罰鍰。

但是張姓老翁心有不甘提出抗告,認為彭姓員警當時有戴口罩,根本就沒有侵犯員警的肖像權,張姓老翁繼續指控,「而且我沒動手,也沒說話,哪來的強暴、脅迫或侮辱。當我要離開時,反遭對方抓我的左手,使我左手挫傷,流了許多血,壯年的員警可向七旬老人如此暴力相向嗎?」

法官勘驗彭姓員警身上帶的秘錄器畫面後,發現張姓老翁一直處於被動,反倒是彭姓員警除了要求刪影片外,還要求他不能離開現場,甚至多次擋路。法官認為公務人員在公開場所執行公務,本來就應該受到民眾公開檢視與監督,沒有隱私權或肖像權可言,如果因此禁止人民拍照,將會對公眾監督造成嚴重影響,而且我國亦無任何法律禁止人民在公開場所,對執行勤務之公務人員拍照、攝影,公務人員自不能自行增添法律所無之規範,限制人民之行動自由,所以判張姓老翁免罰。

法官又表示,顯然彭姓員警的舉動,已經涉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04條第1項「公務人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強制罪」的高度嫌疑,應依職權告發,以求端正警紀,並維持多數謹慎執行職務警員的職業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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