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樂園不服停業處分上訴 法院判「非無限期」八仙敗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八仙塵爆案造成15死484傷,交通部觀光局勒令八仙樂園停業,八仙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北高行更一審認定全面停業合乎比例原則,判決八仙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30日駁回,全案確定。

▲八仙樂園不滿被全面停業,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資料照/翻攝畫面)

觀光局認為,八仙樂園違反觀光條例,未經核准即分割出租原「快樂大堡礁」、「歡樂海岸」等3部分區域,租給呂忠吉的瑞博國際將水池抽乾,舉辦彩色派對,因此事發後,勒令八仙樂園停業並裁罰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觀光局無限期停止全部八仙海岸樂園營業,逾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造成八仙財產權、營業權遭受嚴重損害,有違比例原則,因此撤銷停業處分,及訴願關於此部分的決定。觀光局上訴,最高行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重審。

北高行更一審認為,原處分依發展觀光條例,命八仙立即停止營業至所有缺失改善為止,合於必要性及相當性,改判八仙敗訴,八仙因此提起上訴。

最高行認為,八仙樂園分割出租之區域本就從未經過核准使用,卻長期未見改善,甚出租給瑞博國際舉辦彩色派對。塵爆發生後,八仙又未有足夠、適當之緊急疏散措施及急難醫療救護以為因應,顯見欠缺公共安全防治理念、救災設備匱乏,確實非全區停止營運直到所有調查釐清、缺失改善為止,不足以有效防止其管理設施不合格所可能導致的危害擴大。

因此觀光局依發展觀光條例命全區停止營業,目的正當、手段適合且為必要。又所欲保護之公益顯然優於八仙因停業所受損害之營業權、財產權等,因此於法並無違誤,也無違反比例原則。

至於觀光局處分書所載「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的內容與範圍,綜合所載之違反事實,應指與塵爆案有關的責任調查、行政調查程序,並於查明相關缺失且命改善,為依法要求業者負有對其經營管理、營業設施維護安全的行政上義務所必要,並非未定期限,因此判決八仙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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