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播前女友得性病!惡男偷拍「上空照」放網:給你DIY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情侶間在熱戀期,有可能會拍親密照增加情趣,不過分手了,恐成了對方威脅的工具,可要加緊提防!台中就有一名林姓男子,與女友分手後,因心情無法平復,不僅在臉書指對方得過菜花,甚至公開女方裸照並留言「給你打XX」,直到某天女方滑臉書看到自己被汙名化,氣得報警提告。

▲林男多次在摩鐵房間、或是女方家中,偷偷拍攝對方脫光洗澡、裸露上半身的影片以及照片。(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2018年林男與女子交往期間,多次在摩鐵房間、或是女方家中,偷偷拍攝對方脫光洗澡、裸露上半身的影片以及照片,2019年8月兩人協議分手,但林男似乎無法接受,在個人臉書PO出「檢查完好險沒被傳染,這樣她是不是以後打X,都要跟男生說,我得過菜花哦」、「醫生說可以治沒錯啊,不能根治而以......我到現在正正常常的,自己不檢點得病在扯我,可憐,當初還陪看醫生我真傻,不覺得自己綠呵呵」、「終於知道為什麼妖女分手要刪對話了,這樣她之前生過菜花的紀錄就沒了」在網路上公然透露對方得病。

不僅如此,林男還在對方個人臉書分享相關性病文章,並留言「得過菜花就要這樣嗎.....」除了到處散播女方得過菜花言論外,甚至公開多張偷拍女方上空裸照、洗澡、私處等私密照,還寫下侮辱字眼,讓女方得知後立刻提告。

對此,林男辯稱自己在偶然機會得知女方患有性病,經檢驗後慶幸自己未得病,便出於「自清」、「表明立場」之出發點,單純在臉書上抒發個人意見,未指明女方且更未予標記,根本沒有誹謗意圖;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林男的用字遣詞,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加上公開女方私密照,最後依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散布文字誹謗罪、及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2月及4月,合併應執行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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