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妨害公務」罰金30萬刑期6月起跳 比酒駕罰得更重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遇到警察臨檢想「攻擊」的人請先三思後行,因為後果恐怕比酒駕還嚴重。警政署推動「刑法修正草案」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部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4日初審通過,未來駕車衝撞或攜帶凶器襲擊公務員,將被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一般妨害公務的罰金,也從9000元提高到30萬元。

▲「加重妨害公務」罪責在立法院初審通過,對於員警執行勤務更多了保障。(示意圖/資料畫面)

現行刑法第135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初審通過的條文,除了將罰金從最高9000元提高到30萬元,並增訂「加重妨害公務」部分,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足生危險於公務人員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行為態樣犯妨害公務罪者,加重刑度至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即,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攻擊員警等公務員,或開車衝撞員警等,不僅要被罰最高30萬元罰金,還得被依「加重妨害公務」罪,判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且只要有「行為」就成立,例如朝員警揮舞水果刀,無須等到刺傷員警,就可以「加重妨害公務」論處。

以同樣為達嚇阻犯罪效果而「重刑化」的酒駕為例,也是員警執行臨檢勤務時最常遇到的狀況。為了躲避酒駕被員警查獲,開車衝撞或以能致人於傷物品攻擊員警的事件,時有所聞。

酒駕部分除了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施以處罰外,也需依刑法第185條第3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一旦「加重妨害公務」通過,光是攻擊員警或公務員的行為,最高就是30萬元罰金,刑度6個月起跳,最重5年。開車攻擊員警所需接受的處罰,比酒駕刑責還要重,就是希望民眾在「衝動」前,能多想想。

刑事局認為,「加重妨害公務」不僅在降低事件發生機率,也希望達到教育民眾的效果,同時不只公務員、警察受到保護,也保護民眾甚至當事人自己,真正展現「嚇阻的力量」,才是推動修法的最終目的。

加入 @setn 好友

大數據推薦
熱銷商品
直播✦活動
三立新聞網三立新聞網為了提供更好的閱讀內容,我們使用相關網站技術來改善使用者體驗,也尊重用戶的隱私權,特別提出聲明。
了解最新隱私權聲明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