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名性侵犯「強制治療」無年限 大法官:部分違憲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12/31 16:10 發稿 | 12/31 16:54 新增解釋文內容】

性侵犯再犯須接受的強制治療是否應設年限,台中男子盧恩本與另2名性侵犯、2名法官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31日下午4點作成第799號解釋,大致合憲但部分違憲,違憲部分,包括未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相關機關應自修正後2年內改善。

▲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性侵犯再犯強制治療是否應有年限,作出釋憲解釋。(圖/記者楊佩琪攝)

合憲部分,大法官認為,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背。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無牴觸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也無違背。

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規定,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無違憲法比例原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尚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另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規定,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沒有違背。

至於違憲及有違憲疑慮部分,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規定中,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的疑慮,有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有效調整改善。

另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皆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時,得親自或委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又或受治療者為有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陳述時,應有律師為其辯護。此部分均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

而現行強制治療制度若「長年」運作,結果恐有趨近刑罰的可能,此部分悖離憲法明顯區隔要求意旨,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日起3年內,有效調整改善。

日前言詞辯論庭時,釋憲聲請人盧恩本等人認為,現行法律並未設定治療年限上限,如果一直無法通過醫療團隊認定,恐怕就會被「關到死」。不過法務部憂心,一旦宣告違憲,把性侵犯放出來,誰能負責?

高檢署檢察官孟玉梅則認為,強制治療無期限並非台灣獨創,美國、德國均有類似制度,也未被宣告違憲,所影響到的人身自由部分,已經經過評估,若非萬不得已才會使用。由獨立評估小組鑑定再犯風險,也是維護性犯罪者的權益,又能維護整體社區安全。

盧恩本於2001年間因試圖綑綁、性侵一婦人,遭到判刑3年;2007年再犯,侵入民宅對一13歲少女猥褻,與他按合併應執行3年5月有期徒刑,因被認定有高度再犯之虞,因此被施以強制治療,直到2020年9月間,獲認定再犯風險顯著降低,才得以出院。

對此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憂心,一旦大法官宣告違憲,現接受強制治療中的68名加害人恐被縱放,呼籲大法官應衡量被害人及社會大眾人權,先強化配套,不要讓「狼群」回到社會。根據了解,台中培德醫院於30日新收一名接受強制治療的性侵犯,使得目前正在治療的人數來到6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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