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產險轉手新紡股權規避監督 遭罰450萬元

金管會表示,專案檢查時發現新光產險一位副總經理違法進行關係人交易,規避董事會實質監督,公司治理明顯有失當,依保險法開罰新台幣450萬元。

▲新光產險2018年從事有價證券交易,違反利害關係人作業決議程序,金管會開罰450萬元。(圖/翻攝自facebook)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表示,新光產險在2018年1月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把新光紡織股票賣給進寶投資公司,但是進寶投資買股的錢卻是來自於新光產險家族的利害關係人,進寶在2018年5月再度轉手把新光紡織股權賣給新光產險1位利害關係人與3位實質利害關係人。

她表示,交易案的買賣資金來源與最終股票買受人,都是新光產險的利害關係人或實質利害關係人,顯示交易案有公司利害關係人參與,但沒有依照行為時「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規避董事會2/3董事參與、出席者3/4同意的重度決議,規避董事會監督。

王麗惠指出,交易案中的新光紡織股票約1萬多張,交易金額達新台幣4億多元。安排交易者是新光產險一位副總經理,但並沒有指揮投資部門的權責,新光產險公司治理明顯失當,依照行為時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8款,開罰到上限450萬元。

王麗惠表示,金管會將限制新光產險2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交易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從事利害關係人的股票交易,並提出5項修正;本來也要裁處這位副總經理,但是副總經理已經在2020年1月退休,由於不在任所以無法解任。

她表示,有請新光產險董事長吳昕紘跟總稽核到檢查局說明交易緣由,並沒具體事證證明董事長事前知情,但為了避免再度發生,要求吳昕紘出具承諾,確保建立公司跟實質利害關係人的有效管理機制,不可以不當安排、參與或介入利害關係人或公開發行公司股權或經營權,建立防範利益衝突及權責相符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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