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分鐘被檢舉14次!慘吞4萬罰單 他痛批:玩弄法律

記者游承霖/桃園報導

一名黃姓男子,去年7月間,駕車行經台61線快速道路林口到觀音路段時,短短13分鐘竟遭連續檢舉14次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收到4萬2千元罰單,黃男不符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檢舉人不斷尾隨在自己後方並按喇叭,他為了自保才會不斷變換車道,怒控檢舉人惡意逼車、玩弄法律,桃園地院法官審酌認為其中10次違規間隔未達6分鐘或6公里,顯有違誤,因此裁准撤銷。

判決指出,黃男去年7月25日下午4時許,駕車行經台61線快速道路,林口至觀音路段時,從下午2時38分到51分之間,被連續檢舉了14次違規變換車道,共吃上4萬2千元罰單,黃男不符原處分,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黃男主張,檢舉人當時駕車一直尾隨在自己車後方,他為了避免衝突,故意放慢速度讓檢舉人超車,但檢舉人卻不斷逼近他,並鳴按喇叭,讓自己心生畏懼,他為了自身安全,情急之下才會不斷變換車道,檢舉人卻持續尾隨跟拍挑釁,更未保持安全距離惡意逼車長達7分鐘。

黃男痛批,檢舉人惡意逼車、玩弄法律,期盼法官能夠銷他第2至第13的裁決應撤銷,才符合公平正義。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主張,黃男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行為,應為獨立的數次行為,均構成違規事實,應分別評價、處罰,因此並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至於黃男主張檢舉人惡意跟車一節,由於黃男並未舉證,難認他的主張屬實。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以禁止連續舉發裁罰的立法意旨,應以違規相隔達6 分鐘或6 公里以上違規方得舉發處罰,經檢視黃男的14次違規中,其中有10次時間或距離過近,因此裁准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黃男13分鐘遭檢舉14張罰單,怒提行政訴訟。(示意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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