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限70狂飆141公里!他被吊牌3個月 怒嗆罰責太封建

記者游承霖/屏東報導

一名阮姓男子,去年5月間,駕車行經速限為70公里的屏東省道台27線75.1公里處時,以141公里車速狂飆,遭重罰8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阮男不服判決提出行政訴訟,認為這項處罰太過封建,而且汽車閒置3個月會生鏽,甚至會遭竊,請求法官撤銷吊扣牌照著處分;但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阮男所並不足可採,因此駁回請求。

判決指出,阮男在去年5月10日下午1時許,駕車行經台27線75.1公里南往北路段時,該處速限為70公里,但他卻以141公里車速狂飆,而遭屏東縣警局製單告發,裁罰8千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及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阮男提出行政訴訟主張,違規處罰應以教育導正違規人為基本精神,而吊扣3 個月牌照,禁止任何人使用,被吊扣牌照的汽車若要移動,需要用推的或請吊車處理,且閒置3 個月必然生鏽、易遭偷竊,利用意義有違民生主義物盡其用的原則,認為吊扣違規車輛車牌與超速有不當連結情形,且太過封建思想,因此請求撤銷吊扣牌照3 個月的原處分。

屏東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 項的立法意旨,除對駕駛人課與罰鍰外,也希望以此處罰態樣督促駕駛人注意,另外,駕駛人駕駛其他人的車輛時,也能督促汽車所有權人偕同國家共就此惡性重大交通違規情形,同進防範義務。

此外,阮男超速超過60公里以上,事實上以趨近刑法公共危險罪的情節,惡性實屬不低,雖然現行法律規定僅應課以行政罰則,仍無礙類似交通違規,對其他用路人已造成無法忍受的公安風險,考量他的主張並未考量到他的行為已造成公眾往來通行的安全上重大風險,且並無可採,因此駁回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阮男被開出8千元罰鍰罰單、吊扣牌照3個月,提出行政訴訟。(示意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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