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被列為關係人 非遭船東提告

外媒報導長賜輪船東對長榮等提告,長榮今天澄清,船東為了保障權利,向英國法院申請賠償責任限制,是將長榮及其他數家可能對船東求償的公司列為「關係人」,而非對長榮提告。

▲長榮海運的長賜輪(Ever Given)3月23日擱淺在蘇伊士運河,29日才脫淺。(圖/翻攝自蘇伊士運管局) 

長榮海運貨櫃輪長賜輪(Ever Given)3月23日擱淺蘇伊士運河(Suez Canal),經過各方積極搶救,3月29日順利移出擱淺河道,蘇伊士運河恢復通行。外媒今天報導,船東正向運營這艘貨櫃輪的長榮海運等相關人士提告。

對此,長榮今天發布新聞稿澄清,昨天接獲長賜輪船東委任律師書面通知,因船東考量貨輪擱淺事故可能面臨究責及賠償事宜,為了保障權利,依據1976年國際限責公約,向英國法院申請賠償責任限制。

長榮指出,船東在賠償責任限制的申請文件中,將長榮海運及其他數家可能對其求償的公司列為「關係人」,並依法通知長榮,而非對長榮提出告訴。另外,長榮也委由律師搜集相關資料,處理後續事宜。

長榮總經理謝惠全1日在法說會上強調,船東是主要負責人,長榮僅租船、為貨物運送人。根據海事法規定,運送人有17項是免責;雖事故導致貨物延遲,不過因運送人具免責條款,長榮幾乎是免責,且有保險公司負責,長榮曝險程度低。

謝惠全說,過去一年來,塞港、缺櫃問題嚴峻導致船期大幅延誤,若每逢延遲就得賠償,船公司早就不堪負荷,「船公司負責運送貨物,但不保證送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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