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有選任人員未繳「喪失中國籍證明10年」 內政部:將要求限期改選

記者 盧素梅 台北報導
2026/08/18 18:05:00
內政部今(18)日公開各政黨申報114年度財務書表情形。(圖/資料照)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原中國籍人民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才得擔任我國政黨負責人及選任人員,年限並應自當事人向內政部移民署繳附喪失中國戶籍證明之日起算。內政部今(18)日表示,目前有4個政黨共5人未符合規定,將要求限期改選,屆期未完成者,將依法撤銷相關人員備案、備查。這4個黨包括國民黨、中華民族致公黨、新華勞動黨、經濟黨。

內政部表示,今天於「政黨資訊網」公開各政黨申報114年度財 務書表情形。應申報的74個政黨中,共有72個政黨已完成申報, 僅「更生黨」未依限申報,而「台灣國民黨」 經限期補正後內容仍不符規定,前述2政黨, 內政部將提報政黨審議會審議裁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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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說明,依據政黨法規定,政黨應於每年5月31日前,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 報送內政部彙整公開。政黨未申報或申報不符規定, 應於一定期限內申報補正,如有屆期未申報、 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的情形,將註記、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未申報者, 依法可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補正而未完成補正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內政部補充說明,依陸委會115年4月16日令, 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 的計算方式, 應自當事人向內政部移民署完成繳附喪失中國戶籍證明之日開始 計算,原中國籍人民若未能符合這項要件, 依法不得擔任我國政黨負責人及選任人員。內政部指出,目前有4個 政黨共5人與規定不符,將要求限期辦理改選,如屆期未完成改選, 內政部將依法撤銷該等人員備案。

內政部表示,完成申報的政黨財務書表,均已公開於「政黨資訊網」, 歡迎民眾上網查閱,另未申報及補正後仍不符規定的政黨, 相關資訊亦註記於該網站,並刊登政府公報。 內政部將持續輔導各政黨辦理財報申報,推動政黨財務公開透明, 積極維護健全的民主政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