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鬼父侵犯親生兒女!法官稱「情輕法重」幫減刑…6罪僅判4年5月

記者 吳泊萱 台中報導
2026/08/30 19:29:00
台中鬼父6度猥褻、性侵親生兒女,法官以「情輕法重」為由減刑,只判4年5月。(示意圖/PIXABAY)

台中一名男子大壯(化名)與女友同居多年,兩人育有一雙子女,但大壯卻長期趁女友不在家時,對親生兒女伸狼爪,猥褻、性侵就讀幼兒園的女兒及就讀小學的兒子至少6次。檢警調查後認為大壯曾多次侵犯年幼兒女,但因兒女年紀小,記不得事發地點及次數,法官採「罪疑唯輕」原則,最終僅認定6次,並以「情輕法重」為由減刑,最終只判大壯4年5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大壯(化名)與女友同居,二人育有一雙子女,2022年至2025年間,大壯多次趁女友不在家時,對就讀幼兒園的女兒上下其手,強迫女兒撫摸下體至勃起;同一段時間,又5度對就讀國小的兒子伸狼爪,不但強摸兒子下體,還性侵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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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後認為大壯曾多次猥褻親生子女,但因女兒年幼,忘記時間及次數,大壯又只承認1次,法官採「罪疑唯輕」原則,認定大壯僅猥褻女兒1次;由於兒子也只記得5次,因此法官認定大壯強制猥褻4次、強制性交1次。

法官考量,大壯無其他前科,平時素行尚可,且犯後已與女友達成調解,二人仍須共同擺攤謀生,扶養兩名子女。而強制性交罪最輕本刑為7年,屬於情輕法重,無助於大壯未來「再社會化」,法官認為,本案客觀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因此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法官審酌,大壯因一己私慾,對一雙兒女伸狼爪,恐造成兒女人格成長負面影響,惡性非輕,但念及大壯犯後態度及已獲女友原諒等一切情狀後,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1年7月;4件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各處判1年7月;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犯強制性交罪,判3年7月,合併應執行徒刑4年5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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