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顧她喊:不要!為逞一時情慾侵犯閨蜜…國中同窗關係生變賠35萬求原諒
2026/09/04 10:25:00
2026/09/04 10:43:34
更新
台南陳姓女子去年跟閨蜜小花(化名)同睡一張床,不顧對方推拒並說「不要」,陳女仍對她強制猥褻得逞,後又傳訊息道歉,「我知道這樣做非常不尊重你……也懂那種被侵犯的感覺」。小花憤而提告,偵審期間,陳女都認罪,並以35萬元達成和解,法官考量,她無前科,又取得原諒,判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履行賠償義務,須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判決指出,陳女跟女子小花(化名)為國中同學,兩人2025年11月間一同離島旅遊,返台後同住於閨蜜台南安定區的住處,兩人同睡一張床,未料,不顧對方推拒並說「不要」,仍強制猥褻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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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陳女傳訊息向小花道歉提及「我知道這樣做非常不尊重你」、「我其實也懂那種被侵犯的感覺」,事後小花報警提告,驗傷還在被侵犯的部位,驗出陳女DNA型別,被檢方依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起訴。
法官認為,陳女為逞一時情慾,不知尊重他人身體及性自主意願,逾越朋友往來分際,卻犯下強制猥褻行為。
考量審理期間,陳女都認罪,無前科,已與小花以35萬元達成和解,當庭給付4萬元,於今年9月起,每月15日前給付7千元,直到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也獲得諒解。
法院審理後,將陳女依強制猥褻罪,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履行賠償義務,須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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