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兒風波燒!藍質疑介入調查 監察院駁斥:本於職權釐清相關事實
台北市長蔣萬安兒子蔣得立風波延燒,國民黨北市議員柳采葳、張斯綱今(8)日質詢時指出,監察院竟為此事而有「專員」去電市府。監察院稍早表示,依法即便無監察委員而未能正常行駛罰鍰裁處權,但仍須本於職權釐清事實,先行調查,因此為了解交換生計劃的事實,因此先去電北市教育局政風室詢問該計劃的執行機關、決行層級等,與報導內容應有誤解與不實,監察院向來不分黨派、秉公依法處理。
監察院表示,有關媒體報導等情,內容應有誤解及不實,監察院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利衝法)之執法機關,向來不分黨派,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本於職權依法處理,特此嚴正澄明:
一、依利衝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五院院長、各機關職務列等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及其關係人,其罰鍰由監察院處罰之。又監察院訂有「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作業規範」,明定派案及調查程序。
二、監察院依法執行上開法令規定,復參據法務部96年6月13日法律字第0960700432號函釋略以:「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自94年2月1日起未能依法產生,致無法組成廉政委員會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依前揭說明,應屬行政罰法第28條所稱之『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其時效應停止進行。惟為避免時效期間過長影響正義之追求,仍應進行裁處相關之先行程序。」是依上開函釋意旨,縱因無監察委員致未能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監察院仍須本於職權釐明相關事實,進行查調先行程序。
三、是以,監察院為了解「臺北市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學習實施計畫」相關事實,爰先去電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詢問該計畫執行機關、決行層級,及有無依法辦理身分揭露。此皆為踐行查調利衝案件之先行程序。
四、監察院均恪遵法律規定及相關規範作業,媒體報導及議員質詢內容對監察院依法查調利衝案件之行使程序有所誤解,特予嚴正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