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殺妻、小姨子「沒死3人未判死」社會炸鍋!憲法法庭:不服去提救濟
新北市土城區去年(2025年)7月,47歲男子謝文雄當街拿長刀及鋁棒揮砍殺老婆及小姨子18刀造成2死,新北地方法院一審未判處死刑,除了死者家屬不滿,哭喊「司法已死」外,也引起社會大眾不滿,判決書日前公開,「主張根據憲法法庭「憲判8」意旨,須殺害3人以上才構成死刑要件」,更讓全民炸鍋。對此,憲法法庭僅簡短回應「若當事人不服判決,應循法定程序救濟」。
一審判決指出,綜合考量檢察官所舉事證,認為本案尚無法證明謝男在預謀階段即有連續殺人之計畫,不符合憲判8判決要求之「犯罪情節最嚴重」要件。此外,檢察官未能證明被告有再犯殺人罪之高度危險,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欠缺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
法官說明,憲判8判決理由第80段就犯罪結果既例示殺害「多人」、而非法條用語常見之「數人」,解釋上應較接近「多數人」之概念,亦即如無其他特殊從重科刑因素存在,單就殺害之人數以觀,須達3人以上、始該當之,若基於直接故意殺死2人便認屬犯殺人罪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顯不符憲判8判決整體意旨。
合議庭審理後,謝文雄被依犯2個殺人罪,判處2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再依犯傷害、違反保護令罪罪,另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59日,得易科罰金。判決曝光後引起社會關注及爭議。
新北檢審閱判決後,認為原判決對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稱「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之解釋及適用過度限縮,未能充分評價本案整體犯罪情節,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碧惠表示,該案目前僅為一審判決,若被告或檢察官不服,應依法定程序尋求救濟,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已載明於判決書中,若對一審法院的詮釋或結論有異議,現階段即應依程序救濟。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長吳定亞則表示,新北地院的法律詮釋屬於審判獨立範疇,司法院不便多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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