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社工陳尚潔二審否認犯罪 稱已依規定訪視

2026/11/06 18:00:00
台灣高等法院6日針對男童剴剴遭虐死案開庭,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中)在律師錢建榮(右)及親友的陪同下出庭。

男童剴剴遭虐死案,社工陳尚潔一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陳尚潔否認犯罪,強調自己是收出養社工,並非安置社工,有依指引執行訪視工作。

陳尚潔今天庭上表示,她是收出養社工,並非安置社工,清楚兒福聯盟的托育家庭工作指引,也依照指引執行工作,包括家訪及與保母劉彩萱保持聯繫,但指引規範的是保母必須配合訪視、遵守規定,並與社工專業合作,並非規範她的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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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尚潔的辯護人主張,托育家庭工作指引要求托育家庭配合訪視,義務對象是保母,而非規定陳尚潔應執行的工作內容,且本案並不適用。

公訴檢察官指出,一審判刑過輕,陳尚潔對於剴剴可能遭受虐待具有預見可能性,卻未積極作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4條規定,相關法定義務應由社工落實。

剴剴案社工陳尚潔被控過失致死案二審上月首度開庭,護童行動聯盟法院外抗議,高喊「重判」等口號。

辯護人反駁,陳尚潔無從得知剴剴遭虐待,真正違法的是保母劉彩萱透過欺瞞、掩飾手法,使陳尚潔未能發現異狀。

辯護人並指出,兒少權法相關規定適用對象廣泛,並非僅針對社工,不能據此直接推導出刑法上的保證人義務;行政法上的義務規範,也並非全部都能作為刑法保證人義務的依據。

根據一審台北地院判決,剴剴因外婆無力照顧,經轉介兒福聯盟辦理出養,陳尚潔收案後,由兒盟安排劉彩萱全日托育。剴剴自民國112年9月1日至12月24日間,遭劉彩萱綑綁、蒙眼、裸體罰站、餵食廚餘及毆打等方式長期凌虐。

一審認定,陳尚潔透過3次訪視,已知悉剴剴額頭大片瘀青、面容明顯消瘦、神情落寞、掉牙及頭髮稀疏等異常,與托育前判若兩人,卻未履行保證人應負的積極作為及注意義務,反而輕信保母說詞。

判決指出,劉彩萱在欠缺有效監督下持續凌虐,導致未滿2歲的剴剴全身至少42處傷勢,於112年12月24日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北院認定,陳尚潔對剴剴死亡結果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且與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偽造文書部分判處無罪,全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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