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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鄰戶打通自住 符合這條件大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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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

若民眾具有自住用以外的房屋,且該屋正相臨於自住用房屋的位置,則民眾常會有疑問,相鄰的另一戶住宅若打通,是否也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說明,若相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且兩屋的所有權人皆為同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時,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認有打通使用,即可合併認定為一處。

兩戶打通自住用 可合併課地價稅

據規定,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有辦理戶籍登記的條件。地上房屋如無人設立戶籍,原則上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為顧及實際自用住宅的需要,財政部也解釋,相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可適用自用住宅的用地稅率。

台中市稅務局舉例,林先生因家庭人口數增加,需要更多生活空間,所以在原本居住的房屋旁再購入一間房屋,並將兩間房打通,供家人居住。此時林先生符合房屋所有人為同一人,且與住宅相鄰的房屋打通的情形,兩間房屋可合併成一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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