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新北報導
【9/30 17:24 發稿 | 19:05 更新刑期細節 】
▲林秉樞有12罪都得易科罰金,剩傷害罪8月,扣掉羈押期間,等於不用坐牢。(圖/資料畫面)
立委高嘉瑜遭前男友林秉樞施暴案,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以13罪,判處林秉樞2年10月有期徒刑,其中傷害罪判8月,不得易科罰金。意即如果林秉樞繳完罰金,僅需坐牢8個月,再扣掉先前被羈押的時間,可能頂多坐牢14天,就可重獲自由。
律師表示,林秉樞自2021年12月2日起被羈押至2022年7月15日交保,共被羈押226天。如今被判傷害罪8月,即約240天不得易科罰金,扣掉已羈押226天,其他12罪得易科罰金,罰金繳一繳,頂多再坐14天牢,就可重獲自由。
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林秉樞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恐嚇危安罪、散布文字誹謗罪、傷害、強制、無故取得及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5罪、變造準私文書罪2罪。
雖然林秉樞辯稱適逢母喪,又精神上有狀況,才會有失控情形,但新北地院囑託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為林秉樞進行精神鑑定,認定林秉樞過去的相關疾病,為情緒障礙或情感性類別等,對於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或自由決定其意思之能力,尚難稱有顯著影響,換言之,尚未達現實感缺損,違法性認知缺損,或自控能力顯著缺損之情形,不符減刑要件。
法官認為,林秉樞本應基於理性與高嘉瑜互動,卻侵害其身體部位隱私保障,在公眾可見聞之政治人物臉書及直播節目散布文字誹謗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並使其心生畏懼。
又侵害告訴人身體法益,以強暴脅迫手段違反告訴人意思形成、決定與實現的自由。且在公開場合對告訴人為強制犯行,使告訴人於公眾場所難堪,侵害其意思自由。
再又不斷透過其持有告訴人不堪的資訊,以告訴人不配合將公布之,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再又積極與告訴人求和,並以自身患有精神疾病、母喪或告訴人錯誤行為引發被告失控等藉口,使告訴人心生內疚而予以原諒,周而復始,均顯示被告係透過肢體、言語、精神暴力以及情緒控制方式,造成告訴人心理恐慌及不安全感。
另林秉樞恣意變造、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損害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管理正確性,以及行使對象對被告資力的誤信。上開犯行,林秉樞僅就傷害部分坦承,其餘部分均否認,且辯詞亦多有翻異,並夾雜指責他人、暴露他人生活隱私內容,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原諒。
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對社會所生之危害程度、影響及被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依法處刑。
不過原本檢方起訴「私行拘禁」部分,因告訴人未具體指出以何種方式對其私行拘禁,且有機會求救卻沒有,難認為私行拘禁。考量與強制、變更取得電磁紀錄罪部分各為裁判上1罪關係,今此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二、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三、傷害罪:期徒刑8月。
四、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五、強制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六、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七、變造準私文書罪:
判有期徒刑3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
八、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4月,共5罪,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