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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貪「黃金消防署長」黃季敏打官司11年 高院裁定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黃季敏二審被判刑16年。(圖/資料畫面)

▲黃季敏二審被判刑16年。(圖/資料畫面)

被稱為最貪「黃金署長」的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利用器材採購案,收賄2千萬餘元,又圖利廠商2億餘元。檢調2012年間展開搜索行動時,還在其住處搜出20多公斤金條、金磚及上百萬元現金等。一審黃季敏被判刑18年,二審改判16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中。因其境管期限將屆,高等法院認為黃季敏仍有高度逃亡可能,裁定自6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自黃季敏被檢調搜索、傳訊到法院判決至今,全案進入司法程序已11年尚未確定。黃季敏被控於2002年起至2005年間,涉嫌利用無線電、救難器材等採購案中,收取業者2000萬餘元賄款。另在遠距無線電通訊系統等建置中,圖利台標公司2億餘元利益。

檢調自2012年起,共發動6波搜索、傳喚行動,在黃季敏住處還搜出不少金磚、金條,及上百萬元現金,黃季敏因此被外界稱為「最貪消防署長」、「黃金署長」。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黃季敏犯違背職務收賄罪、圖利罪、洗錢、偽造文書,依法判刑,合併應執行期18年。案經上訴二審,因全案審理時間過長,高等法院認為黃季敏適用速審法減刑規定,7日改判刑16年。全案已上訴最高法院。

另因黃季敏境管期限將於6月18日屆滿,最高法院囑託高等法院開庭審理,庭訊後,法官裁定延長黃季敏的限制出境、出海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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