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法官認為,既然母親退農保、退保險都親自簽名了,為何遺囑還要由別人代簽?因此判決無效。(示意圖/Pixabay)
台南一名婦人埋怨母親重男輕女,生前在民間公證人見證下立遺囑,將15筆總價值超過5億元的土地留給兄弟繼承,且其中9筆已賣掉,婦人主張母親沒有在遺囑上簽名應視為無效,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後,發現母親識字,儘管立下遺囑時雖高齡93歲但意識清晰,但沒有無法簽名的理由,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婦人主張母親93歲母親在過世前,由2個兒子帶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立下遺囑,其中土地共有15筆土地,總面積多達1萬531坪都被2個兒子,她跟另一名姊妹什麼都沒有,且事後2名兄弟已將賣掉9筆土地,拿到3億6000萬元;不過婦人也發現,在其遺囑上,公證人在「立遺囑人」簽名欄上打上自己姓名,但旁邊卻註記「遺囑人因不識文字不能簽名,依公證法第84條第3項規定,由公證人代書其姓名,並由遺囑人本人按左手大拇指指印及印章代之」這點有異議。
婦人庭審時表示,依照戶籍謄本上的教育程度註記中,雖證明母親是國校畢業,但實際上是家商畢業,這點所有家族成員知道,且母親畢業後曾短暫在銀行工作,但後來因婚姻才放下工作,跟隨父親從事農牧業,並擔任家族事業工作掌管財務,怎麼會無法簽名?因此主張該遺囑無效。
但2兄弟卻也解釋,公證遺囑是在母親意識清晰、精神狀態良好的情形下,由法院所屬公證人依據母親的口述事項進行筆記,並進行宣讀、講解,這點也經過母親認可,並詳載了日期、公證人、見證人、被繼承人的簽名或指紋按壓,整個過程符合民法1191條規定的公證遺囑要件,主張合法有效。
但法官經過調查後也發現,婦人的母親在辦理農保、保險等退保時都有親筆簽名,為何在訂立公證遺囑時在精神、意識、能清楚應答的情形下沒有親筆簽名?反而由公證人代筆?因此認定過程中有瑕疵,並未確實進行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的法定程序,判決公證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