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男大生去年跟女性友人前往士林區某餐酒館聚餐,當晚散會後,竟在計程車上對女方強制猥褻得逞。(示意圖/pixabay)
台北林姓男大生去年跟女性友人小美(化名)約吃飯,當晚散會時,共乘一輛計程車,竟在車上對女方做強制猥褻犯行;且不顧小美多次表示「不要」做迴避動作,還緊張、恐懼中雙腿併攏,事後林男挨告,他認罪花90萬元達成和解。法官考量,林男在學,無前科,彌補所生危害,信無再犯之虞,判他緩刑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姓男大生2024年4月16日晚上8時許,約女性友人小美(化名)前往士林區某餐酒館聚餐,當晚散會後,兩人因住處相近,男方便邀女方一同搭車,過程中,竟在車上對她強行撫摸胸部、腿部及下體強制猥褻得逞。
因兩人後來又轉乘另輛計程車,林男依舊不罷休,再度對小美強制猥褻,不顧女方多次表示「不要」、撇頭、手推等方式做迴避動作,還緊張、恐懼中雙腿併攏,事後她不堪受辱憤而報警提告。
偵審期間,林男都坦承犯行,也花90萬元跟小花達成和解;法官認為,她為滿足一己私慾,對女方做出強制猥褻行為,顯未尊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考量男方認罪、年紀尚輕,仍在學也無前科,試圖彌補所生危害,尚有悔意,信無再犯之虞,予以緩刑宣告。
地院審理後,將林男依強制猥褻罪,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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