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廖女遭警方認定「未禮讓行人」開罰6000元,不服提上訴獲撤銷。(示意圖,與本文無關/翻攝畫面)台灣行人地獄事件頻傳,警政署展開「路口不停讓行人大執法」,除了透過攔查,也會採科技執法,提升駕駛人及行人守法及互相尊重的觀念。台中一名廖姓女子開車前往彰化時,經過某處路口遭警方認定「未禮讓行人」開罰6000元並記點3點,廖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認為廖女有符合執法標準未違規,判決撤修罰單,但台中區間裡所不服又提上訴,最終遭高等行政法院「上訴不合法」駁回,全案確定。
2023年12月3日晚間,廖女開車行經彰化鹿港鎮中正路、民生路口時,有員警認為「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當場攔查開單。不過廖女收到罰單後不符提出申訴,但台中區監理所仍認定違規,依然裁處6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且需參加道安講習。
對此廖女仍無法接受決定提告,法院審理時,法官當庭勘驗警方採證光碟,發現符合「3公尺法則」,意指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
法官表示,廖女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移動中的行人有超過3公尺以上距離,符合交通部函釋標準,認為廖女無不暫停讓行人先同行,判決撤銷原處分。
不過台中區監理所不服再提上訴,主張廖女左轉時未暫停讓同向行人先行通過,且搶先左轉並跨越雙黃線,易造成危險。但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法官已詳盡調查證據並說明理由,監理所的上訴只是重複原審主張,不符合上訴要件,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