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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還超速!駕駛撞死婦人 法官怒:害台灣在國際背負行人地獄惡名

社會中心/倪譽瑋報導

4月時台中東區發生死亡車禍,婦人過馬路遭車高速撞飛,送醫搶救不治。(圖/翻攝畫面)
4月時台中東區發生死亡車禍,婦人過馬路遭車高速撞飛,送醫搶救不治。(圖/翻攝畫面)

台中市今年4月發生一起行人死亡車禍,一名都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依規定禮讓行人,並以時速60公里超速通過路口,撞上正在通行斑馬線的陳姓婦人,導致對方頭部重創不治。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行為嚴重漠視行人安全,更使台灣在國際間背負「行人地獄」(a living hell for pedestrians)的惡名,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綠燈轉黃未減速停讓 台中駕駛超速釀死亡車禍

根據判決書,事故發生於2025年4月25日上午9時36分,都姓駕駛沿台中市東區自由路三段行駛,行經與復興路五段交會口時,該處速限為每小時50公里,但他仍以60公里車速通過,未在行人穿越道前減速停讓。

當時陳姓婦人正從南往北通行斑馬線,監視器畫面顯示,路口號誌燈雖由綠燈轉為黃燈,但被告並未注意前方狀況,也未禮讓正在穿越的行人,直接撞擊對方,造成陳婦顱骨開放性骨折、顱內出血等傷勢,送醫搶救仍於約一小時後不治。

法官痛批「讓台灣背負『行人地獄』惡名」判刑

都男到案後表示悔意,並在警方處理現場即承認為肇事者,符合自首規定。法院在量刑時考量其自首,可減輕刑度,但同時指出,被告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仍未讓行人優先通行,依法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加重處罰。

判決書中明載,法官認為此類行為「嚴重漠視行人之人身安全,更使我國在國際上背負『行人地獄』之惡名」,因此依加重後再減輕之原則量處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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