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涉陳敏薰買官洗錢案,二審仍判免訴。(圖/資料畫面)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於101大樓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涉嫌與吳淑珍洗錢1000萬。全案因陳水扁罹病停審,台北地方法院認追訴時效已過,判決免訴。檢察官上訴,二審高等法院23日駁回。
根據判決,陳敏薰當時為能續任董事長,於2004年4月初某日,指示秘書將面額1000萬元的支票送到總統官邸,交給吳淑珍。同年5月21日,陳敏薰如願獲得以中華開發公司法人代表身份,出任台北101董事,並經選任為董事長。
檢方認為,陳水扁與吳淑珍共同基於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容任吳淑珍於同年4月6日,將支票轉交知情友人於其國泰世華銀行提示,同時由友人簽發總額共1000萬元支票7張,交給吳淑珍存入胞兄吳景茂的彰化銀行帳戶。再於2006年1月25日,併同帳戶內其他非犯罪所得之資金,轉為6筆共1740萬元之定期存款,涉犯洗錢防制法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追訴時效已期滿,因此判決免訴。案經檢察官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綜合比較修正前後刑法條文,追訴時效計算應一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80條、第83條規定。
因此全案追訴時效,應自犯罪終了日,即2026年1月25日起算10年,加計陳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因而持續停止審判達原時效的4分之1期間,再加計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因偵查而未進行追訴權追訴之時效期間,以及2015年1月26日起至同年5月13日止,因審理而未進行追訴權時效之期間,其時效完成日為2022年12月25日。因此原審以追訴時效已過而判決免訴,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