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富公司主張,基隆市政府民國113年2月協同警力切開門鎖強制接管東岸商場的行為違法,提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處分違法,並求償2139萬餘元。法院今(30)日裁定駁回,可抗告。
NET控基隆市政府進入東岸商場、破壞門鎖、換鎖等強制接管方式違法,市府應給付2139萬2094元。全案因由,民國104年12月31日,大日開發有限公司與基隆市府簽訂「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約定市府將東岸立體停車場、附屬事業商場等資產委託大日營運;大日公司再與主富公司(NET)簽訂租賃契約。
NET委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拆除部分東岸立體停車場內部空間且增建建物,新增建物於106年12月20日竣工,於107年2月12日取得使用執照,增建後為地上4層、地下4層建物。
基隆市政府依104年OT契約,於109年間與大日公司完成第1次優先訂約,市府109年OT契約營運期間將屆之際,審查大日公司提送未來投資企劃書申請優先定約案,結果為不通過,而續於112年12月公告「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增改修建營運移轉(ROT)案」投資契約(ROT招商案)。
113年1月16日公告ROT招商案甄審會議結果併同最優及次優申請人名單,於113年1月22日與最優申請人(微風公司)完成議約及簽約應辦事項;於113年1月26日公告東岸立體停車場坐落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設施及設備,自113年2月1日零時起由微風公司營運。
但因NET經大日公司存證信函要求依105年租賃契約及基隆市政府相關規定,提供資產清冊並配合點交程序,仍拒不配合辦理,基隆市府即於113年2月1日零時到商場收回包含建物在內的營運資產,NET公司不服基隆市政府113年2月1日行為,提起確認違法訴訟。
NET請求行政法院確認基隆市政府113年2月1日進入建築物、破壞門鎖、換鎖等方式,強制接管行政執行命令違法,市府應給付2139萬2094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本件未經基隆市政府以書面作成強制接管營運處分,無從定性113年2月1日行為屬強制接管處分,裁定駁回;國家賠償之訴部分,為屬附帶請求性質,非可單獨提起的行政訴訟,因失所附麗而一併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