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彰化縣劉男不滿吳男擋在車前叫囂還吐檳榔渣,提告妨害自由與毀損。(圖/翻攝自Google地圖)為了搶停車位,兩名男子竟鬧到上法院。去年1月,彰化吳姓與劉姓男子,在大賣場停車場發生糾紛,吳男不滿被對方飆罵四字經,氣到站在劉男車子前打電話報警,劉男認為吳男站在車前阻擋他離開,甚至還朝引擎蓋吐檳榔渣,提告妨害自由及毀損罪嫌,毀損部分檢方以未達損壞程度為由不起訴。一審認定劉男當時可倒車離開,判決吳男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二審予以駁回,全案定讞。
檢方調查,吳姓男子在彰化縣一間大賣場前的停車場,為了停車問題與劉男發生糾紛,吳男眼見劉男準備開車離開,突然走到劉男車子前,阻擋劉男離開,直到警方到場,吳姓男子才離開,檢方依妨害自由罪嫌起訴吳男。劉男另外對吳男在引擎蓋吐檳榔渣提告毀損,但檢方認為髒污未損及或腐蝕鈑金,未構成損壞,不起訴處分。
彰化地院一審時勘驗行車記錄器,查出兩人互吵爭執長達12分鐘,一開始吳男經過劉男車前,聽到劉男在車內罵髒話,吳男便轉身走到車前,左腳與車輛發生碰撞,立即打電話報警,緊接著兩人爆發口角,直到警方到場,吳男才離開。
法官認為,吳男雖然持續站在劉男車子前,期間並未對劉男或車輛有任何強暴、攻擊行為,加上車子後面還有足夠空間可倒車離開;吳男則表示因被人罵髒話、腳被撞到受傷,為了維持現場才在車前等待警方,又有驗傷單據可佐證,因此判處無罪。
檢察官認為吳男擋在劉男車前,造成劉男無法開車駛離,顯有強制犯意,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審酌,當時劉男車外只有吳男站在前方,主觀上可認知吳男聽到從劉男車內發出的辱罵聲,才會站在劉男車前,依照事發順序,吳男顯然並非無故阻擋劉男離開現場。等待員警到場期間,劉男還下車與吳男爭吵,並無執意駛離的舉動,難以認定吳男有強制犯行,駁回上訴,且不得再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