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男子2年前在趕著搭捷運,搭乘手扶梯時遭前方2人阻擋去路,示意對方靠左,以利通過,卻爆發肢體衝突。(圖/翻攝畫面)台北51歲沈姓男子2年前趕著搭捷運,搭乘手扶梯時遭前方2人阻擋去路,並示意對方靠左,以利通過,但卻被提醒「下次請走樓梯」;當下沈男惱羞,跟2人爆發口角與肢體衝突。沈男挨告,不認罪也不願賠償,一審遭判拘役55天,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最終改判拘役33天,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沈男2024年3月在北捷台大醫院站出口搭乘手扶梯時,試圖從前方2名男子中間穿過,被其中一人提醒,「下次請走樓梯」;未料,他竟惱羞,反過來飆罵對方,「腦袋有問題」、「智障」、「Stupid」(意旨:愚蠢)等語。
爭執過程中,沈男甚至出手拉扯另名男子,造成對方左手腕部擦傷及挫傷,事後挨告,他辯稱,當時趕著搭捷運,想請對方從左邊通過,卻被言語挑釁,還被以英文三字經辱罵,當時為了一同前往捷運站服務中心找工作人員評理遭拒,認為對方有逃逸可能,才會將其中一人,以觸犯公然侮辱罪的現行犯逮捕。
沈男還反控,對方一路公然說謊、哭喊「警衛先生,有人打人」,想要扭轉劣勢,製造被害假象,引發群眾恐慌,然後到醫院急診室,故意拖延時間並誇大傷勢,找尋有地緣關係的醫院偽造有利於己的犯罪事證。
不過一審法院未採信沈男說詞,認為他先以惡語辱在先,,又未能克制情緒並以合乎法律規範處理衝突,且犯後未認罪,也沒達成和解、提出道歉或支付賠償,未見任何反省或悔意態度,被依傷害罪,處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雖沈男仍不認罪,也沒達成和解或賠償,但法官認為,他在此案,所造成的傷害,屬於不確定故意而非直接故意,考量原審仍有可議之處,撤銷原判決,同樣依傷害罪,改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