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陸軍航特部1名少校軍官因有多項私人財務需求,前年趁著辦理官兵海上勤務加給作業機會竟侵吞2百多萬元,被最高法院認定觸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但考量他事後自首有悔意,今(21)日依貪汙罪判處2年5月,但不得緩刑確定。
判決書指出,擔任軍職20多年的陳男,2013年間調派台南陸軍航特部擔任會計審計官,負責承辦作戰經費、海軍加給等業務,但因有繳納貸款、信用卡費、購車、給配偶越南家人生活、住院費用等需求,竟利用2014年間申請海上勤務加給作業的機會重複申領。陳男將一式兩份的發放證明冊以其中一份申請加給,主計單位匯入官兵個人薪餉帳戶後,再以重複申請方式,佯稱因雲端系統無法撥款,要求出納人員將加給撥到連隊帳戶,他再指示連隊預財士將錢匯到他老婆帳戶內,詐得公款266萬餘元。
歷審認為,陳男軍階已為少校,年薪破百萬,有相當之薪俸,經濟收入在臺灣社會亦屬小康,卻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公款,嚴重影響人民對政府及國軍的信賴,考量本案經陳男的單位主管發覺後,立即向憲兵隊自首,並在1個月內繳還犯罪所得,因此判刑2年5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