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劉女原本在一旁錄影被檢方當成共犯起訴,但法官認為劉女手機既沒拍到逼簽本票的過程,且不久後就自行離去,因此不認為她是共犯宣判無罪。(示意圖/翻攝畫面)
台南2025年7月發生一起恐嚇取財案,莊姓男子因不滿蕭男害他失業,於是夥同蘇姓男子前往蕭男的工作地點理論,期間強逼蕭男簽下3張面額各6萬元的本票,甚至恐嚇「不處理就叫小弟押人」,當時在場並持手機錄影的劉姓女子,一度被檢方認定為共犯並提起公訴。不過,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後,情勢出現大逆轉,法官採信劉女「等男友無聊隨手錄影」的說法,判她無罪。
判決指出,案發當天,劉女聲稱僅是搭乘莊男的便車,準備前往該處與男友會合,抵達現場後,莊、蘇兩人與蕭男爆發激烈爭執,並出言恐嚇,為了掩飾犯行,莊男事後還親自拿出自己的手機,逼迫蕭男對著鏡頭宣稱「未遭脅迫」,並錄下逼簽本票的關鍵過程,莊、蘇兩人事證明確,法官最終依恐嚇取財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然而,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當天同樣在現場錄影的劉女,檢方在偵辦時,認為劉女在旁錄影的行為屬於共同正犯,將其一併起訴,但地院審理期間,法官仔細勘驗劉女手機內的影像檔案,發現其錄下的畫面僅有雙方爭執的前半段,完全沒有拍到逼簽本票等犯罪核心關鍵,反觀真正要求被害人面對鏡頭認債、錄下恐嚇過程的,全都是莊男自己的手機,這項關鍵的客觀證據,成為劉女洗刷冤屈的重要轉折。
劉女出庭時喊冤,指出當天因為在現場等待男友,閒來無聊才會隨手拿起手機拍攝,後來男友騎機車抵達,她便立刻停止錄影,跟隨男友離開衝突現場前往工地,對於莊、蘇兩人的恐嚇謀劃與逼簽本票毫不知情。
法官指出,法律上認定的共同正犯,必須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之間確實有犯罪行為的分擔,絕對不能僅憑被告在衝突現場錄影,就主觀推斷其具備犯罪意圖,法官也強調,在缺乏具體事證的情況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不能羅織罪名,因此最終判決劉女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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