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服員工會批華航違約 華航:雙方未有團體協約

記者簡佑庭/綜合報導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日前到桃園市政府抗議華航未履行協議,要求桃園市勞動局勿作「幫兇」,立即依法備查工會和華航公司簽訂的「團體協約」。昨(4)日華航董事長與空服員代表會面,工會批華航「否認協議內容為團體協約」,不僅無益勞資關係,更破壞勞資雙方信任。華航下午發出四點聲明回應,6月24日當天之協商會議是為解決勞資爭議召開,但該協議並不屬於團體協約。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昨日在臉書上表示,與華航董事長何煖軒會面,何煖軒不但否認協議內容為團體協約,反而告訴工會:「一切交給法院處理。」這種違背誠信的態度,不僅無益於勞資關係,徒生訟端之行徑,更是破壞勞資之間之信任。文中也指出有關華航違約一事,空服員職業工會預定於10月14日下午兩點於中華航空公司台北分公司辦理「控告華航誓師大會」記者會,並將提起訴訟及進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華航抗議,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 圖/記者林敬旻攝

為此,華航下午發出四點聲明:

一、 雙方未有團體協約之意思表示:本公司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協商前與過程中,雙方均未有團體協約協商之意思表示,更未載明於當日會議紀錄。

二、 6月24日之協議桃園市政府未予備查團體協約之締結首重雙方是否有訂定團協之真意,勞動部亦於105年7月26日以勞動關3字第1050127114號函釋示本案「先行探究雙方當事人於達成該協議時有無簽訂團體協約之本意」。多位勞動法學者認為當日所簽署者並非團體協約,桃園市政府亦未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同意備查。

三、 協商代表適法性不足團體協約成立前,須依法踐行法定程序。6月24日協商會議之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代表並未依團體協約法第8條程序選任;當日協商代表除五位工會會員之外,尚包含一位秘書長、一位桃園市產業總工會顧問及兩位律師。依團體協約法第8條規定,非工會會員出任團協協商代表,須經他方書面同意,此節從未見工會有所請求,本公司自難對此表示異議或書面同意。

四、 過程不符合團體協約之程序:依勞動部建議之團體協約訂定程序,勞資雙方事前應各自擬妥團體協約草案,並先行提供他方研究以備對應方案,再擇期擇地召開協商會議。然6月24日之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所積極進行者乃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爭議行為程序,從未表態要求協商團協,更無提供草案供本公司準備對應方案。

綜上所述,華航與職業工會既無締結團協真意,亦未踐行協商之合法程序,自無團體協約存在雙方之間之可能性。

華航董事長何煖軒重申,已善意並正面回應工會訴求,希望華航同仁皆能安心工作堅守崗位,避免動輒抗爭造成社會驚擾與資源浪費,顧全旅客權益及全體員工長期累積之企業形象,故對於企業工會三分會代表說明,如果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對於6月24日各項協議之履行內容與進度有認知差異,盼可交由法院依法公正裁斷,本公司將遵照法院決定辦理。

華航抗議,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 圖/記者林敬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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