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晴雯/台北報導
日前花蓮縣消防局有一名持有救護技術員(EMT)證照的志工,在救援過程疑傷口有與病患血液接觸,事後才得知傷患是愛滋病患。疾管署表示,該名救護員已經公費預防性投藥28天,在72小時內開始服藥,就不會遭到感染,目前抽血檢驗報告為陰性。
▲(圖/疾管署提供)
按現行法規,救護技術員(EMT)非醫事人員,愛滋病毒(HIV)患者不必告知救護人員,引發不少救護志工與基層警消不滿。疾管署表示,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感染者在醫療機構治療時,應有告知病情義務,但不包含到院前緊急救護過程;並引用《醫療法》條文指出,醫事人員是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等15類共28種醫事人員,不包括救護技術員(EMT)。
疾管署副署長莊人祥強調,《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當初制定時,僅以醫事人員為愛滋感染者告知感染情形的對象,這也是國際普遍做法,是考量醫護人員暴露風險較高外,其亦須了解病患感染狀況,方能予適當藥物、劑量等處置。
醫護或緊急救護人員只要遵守作業標準程序,即可避免受到感染。即使受到暴露,除有專業醫師提供包含醫護、警消等受暴露人員即時處置之諮詢,並會立刻採集病患檢體進行檢測,再由醫師依據暴露和檢測結果綜合判斷,決定是否給予預防性投藥,其費用由疾管署全額補助。自96年迄今已補助304人服藥,無人受到愛滋病毒感染。
消防單位對於應否修法之疑慮,疾管署可安排至下月由衛福部舉辦的「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與相關專家及愛滋權益團體代表討論,以期獲致應否修法之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