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女兒當性奴遭判千年徒刑 狼父稱「滿足她性需求」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市一名父親,用了另類但不合法的方式愛女兒。趁女兒年幼時就長年要女兒當他的性奴,被逮的時候聲稱自己是怕女兒交男朋友,又擔心女兒有性需求「才會滿足她。」種種說詞並不被法院採信。法院按照一罪一罰,這名父親遭重判1529年又10個月,合併應執行17年。

女兒13歲開始發育,看的父親越看越順眼,沒想到居然愛女兒愛到床上去了。女兒白天上課,晚上就要上床伺候爸爸。但父親也不會對女兒拳打腳踢,只是會一直盧女兒,吵到女兒不能睡覺,最後只好同意發生亂倫性行為。由於父親是家裡唯一的經濟支柱,為了生活女兒只好隱忍下來。直到大學2年級,終於受不了報警處理。

除了女兒月事來潮或是過年回北部以外,這名父親精力旺盛,每2天就要女兒侍寢一次。而父親也坦承友和女兒行亂倫之舉,「為了不要讓女兒交男友而影響學業,若女兒有性需求,才會暫時滿足她。」

這種行為在現代法制社會並不被允許,從女兒13歲到19歲總共被父親性侵481次;確定真有此事就要開始計算父親的刑期;對未成年少女性交29最,各徒刑3年10個月;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各徒刑3年4個月;利用權勢性交罪共182罪,每個3年4個月;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性交共88罪,各2年4個月。按照法律,這名用非法方式愛女兒的父親要被關1529年又10個月,大約要關15個世紀。

性愛、做愛、性侵/示意圖/shutterstock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加入 @setn 好友 #惡狼在身邊

大數據推薦
熱銷商品
直播✦活動
三立新聞網三立新聞網為了提供更好的閱讀內容,我們使用相關網站技術來改善使用者體驗,也尊重用戶的隱私權,特別提出聲明。
了解最新隱私權聲明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