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遺棄最高罰60萬 兒少法增狼師、吹哨者條款

記者林仕祥/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9)日三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提高虐兒罰則,法條明訂,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有遺棄、身心虐待、錄製性交出版品等行為,可處新台幣6萬至60萬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另外,托嬰中心也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保護兒童安全,萬一發生兒虐案件時,也能有證據以利責任歸屬,保障當事人家長及托嬰中心雙方權益,並增設「吹哨者條款」與「狼師條款」。

▲立法院長蘇嘉全。(資料圖/中央社)

條文明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找出可矯正的致死原因,並採取相關改善行政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法條強調,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有遺棄、身心虐待、剝奪接受國民教育、強迫婚嫁、供應刀械槍砲等危險物品、錄製暴力或性交出版品、自殺等行為,可處新台幣6萬至60萬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任何人知悉兒少有施用毒品等危害身心健康的物質、被身心虐待、錄製暴力或性交出版品、被剝奪接受義務教育、被遺棄等行為,得通報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獲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主管機關應對通報人身分進行保密。

法條也給予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的機構、團體、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時,合理懷疑兒少有危險,得請求警察機關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即時強制進入或為其他必要處置的權力。另外,托嬰中心也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保護兒童安全,萬一發生兒虐案件時,也能有證據以利責任歸屬,保障當事人家長及托嬰中心雙方權益。

法條也指出,兒少福利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聘僱工作人員前,應該檢具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最近3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如果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5至25萬元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罰。另外,若現職人員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的行為,或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法律,並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之罪,應立即停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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