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壽川三寶案重判8年半 永豐餘:堅信同仁清白擬上訴二審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永豐金弊案,歷時3年,終於一審宣判,判決永豐集團創辦人何壽川8年6月有期徒刑,理由是違反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罪。而全案共20名被告,其中9人無罪,何壽川被判的刑度最重,法官認為,全案因何壽川而起,其違反義務的程度與一般人不同,論其職位、能力及影響力,越大者所兼負的責任就越重。對此,永豐餘投控針對此案發表最新聲明。

▲永豐集團創辦人何壽川遭重判8年6月有期徒刑。(圖/資料照)

永豐餘投控表示,針對今(20)日台北地方法院對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數名同仁涉及子公司永豐餘全球公司購買Giant Crystal公司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一審判決部分涉案同仁有罪,本公司堅信同仁清白,至表不解與遺憾,待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研商上訴二審事宜。

該投資案為何壽川先生基於使永豐餘集團獲利之目的,把有利之投資機會介紹予永豐餘投控,經時任永豐餘投控公司董事長邱秀瑩女士指示相關部門同仁評估後認為值得投資,惟因必須經由原始的合資股東行使優先承購權購買老股,才會採取以投資股權為主要目的,並輔以取得長期租賃權作為保障的方式進行投資。

整起投資案中,永豐餘投控前董事長邱秀瑩女士及相關涉案同仁,在己身權責範圍內,為公司利益所做的決策與建議,投入美金850萬後,替永豐餘投控賺取美金389萬元之利益,為公司及股東創造獲利,做了有利於公司的商業判斷與決策,是成功而獲利豐碩的投資案,絕非弊案。

永豐餘投控指出,本公司涉訟之相關人員於本案之行為皆以從考量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出發,都是本於勤勤懇懇的理念做事,秉持認真、守法、遵法的原則而為,絕無任何犯罪之故意,相關同仁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商上訴事宜,本公司亦將協助同仁爭取其自身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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