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喊「柯文哲都能交保」高院罕見自為裁定 陳怡君繳完100萬獲釋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陳怡君繳完100萬元保金,在親友、律師陪同下離開高院。(圖/翻攝畫面)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和辦公室主任張惠霖,被控詐領助理費且收受建商賄賂款455萬餘元,被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收押禁見。日前開庭時,陳怡君的委任律師強調已經繳回犯罪所得,共犯、證人皆已訊問完畢「柯文哲這麼大的案子都能交保」,應准予陳怡君交保。高院也罕見,12日提解陳怡君、張惠霖到庭,庭訊後,自為裁定准予陳怡君100萬元交保、張惠霖50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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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裁定出爐到親友籌到保金到高院辦保,僅短短花了3個多小時。科技監控部分為個案手機監控,需在指定時間拍照上傳到監控中心。辦保完畢,離開高院時,面對媒體追問,陳怡君皆不發一語。

庭訊時,律師強調,陳怡君已認罪,且繳回454萬餘元犯罪所得,也已無逃亡必要。又同案共犯、證人皆已訊問完畢,已無串證之虞,「柯文哲這麼大的案子都能交保」,希望法官能給予交保,陳、張2人也願意接受科技監控。

法官則認為,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起訴後即認定檢察官之證據蒐集已臻完備,除非還有新事證,否則法院沒有義務考慮為檢察官保全證據,或補強有罪之證據。

法官認為,陳怡君、張惠霖2人於原審訊問、準備程序時,就檢察官起訴所載之犯罪事實,均自白犯罪。陳怡君除就法定刑較輕之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否認犯行,其他罪名均已坦承,縱使相關證人於審理中有翻供情形,也僅為對法院對於證據取捨之問題,且2人起訴並未發生勾串證言之具體事實,原審之羈押禁見之處分,於法核有違誤。

至於2人羈押必要性部分,2人雖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但合議庭認為並非不得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與出海等替代手段停止羈押,因此原審認定有羈押之必要性,亦有疑義。

合議庭認為,陳、張2人羈押與否的事實已臻明確,原審也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充分陳述意見。為維護被告受憲法保障的適時審判權利,確保國家刑罰權的妥訴行使,並避免本案羈押抗告程序久懸不決,影響原審就本案訴訟程序進行及終結,因此撤銷原審裁定。

考量2人雖有羈押之原因,但可以具保、限制出境與出海等其他替代手段停止羈押,尚無羈押之必要性,而自為裁定。若被告2人日後如有變更、延長或撤銷科技設備監控,或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事宜,自應由原審以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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