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同車」陳智菡慘了!高院發回重開羈押庭 理由出爐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5日裁定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分別以7000萬元、3000萬元交保。對此台北地檢署9日提起抗告,直指尚有重要證人未詰問完畢,且北院交保規定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接觸」,柯文哲卻在交保後,與民眾黨立院黨團主任陳智菡、台北市議員陳宥丞同車、同台。根據高院發回更裁理由,特別提到「同案被告、證人」部分,認為北院在範圍部分未闡明,應再予詳加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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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根據原審審理計畫書記載,尚有證人尚未交互詰問。柯文哲滅證、串證可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
再原審於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長羈押,卻又於1個月後,在尚有諸多證人尚未交互詰問之情形下,認被告2人滅證、串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經大幅降低,實難謂無前後矛盾及理由欠備之不當。
另原審裁定停止羈押並均命被告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但全案事證繁雜,檢察官起訴之被告雖僅有11人,惟於偵查中所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均繁多,是原裁定內容僅泛指「同案被告」、「證人」,容有範圍未明之疑慮,實有再予詳加界定以便被告2人明確知悉為宜之必要。
因此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原裁定既有未盡之處,合議庭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