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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想讓拾荒嬤吃上熱飯「清潔隊員慘淪貪污犯」…32元電鍋下落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清潔隊黃姓資深隊員,因同情拾荒老婦人,好心送一個仍堪用的大同電鍋給她,涉貪汙遭起訴。(示意圖/記者吳泊萱攝影)
台北市清潔隊黃姓資深隊員,因同情拾荒老婦人,好心送一個仍堪用的大同電鍋給她,涉貪汙遭起訴。(示意圖/記者吳泊萱攝影)

台北市清潔隊黃姓資深隊員,因同情拾荒老婦人,從回收車撿一個仍堪用的大同電鍋轉送她;未料,此舉涉貪汙罪遭移送,此案近日起訴,因為他認罪且電鍋殘值僅剩32.56元。此消息一出,隨即引發熱議,同時關注「本案電鍋」下落如何。

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黃姓資深隊員表示,在清潔隊服務30多年來,從未擅自拿過任何回收物;沒想到,第一次的動念就遭人檢舉,清潔隊發現後要求他將電鍋歸還,但他實在不好意思再開口向拾荒老婦人要回電鍋,只能自掏腰包花了1至2000元買新的補上。

據報導,黃姓資深隊員坦言,當時只是覺得電鍋外觀完整,便想著讓家裡附近靠拾荒維生的婦人有個能煮粥、煮飯的工具,單純希望對方過好一點,卻「引火上身」。

檢察官於起訴書指出,黃員將回收車上的大同電鍋搬回家,行為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該罪屬重罪,法定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涉案金額僅32.56元、動機單純,不過法律仍無裁量空間,只能依法提起公訴。

雖然依法提起公訴,檢察官也為黃員緩頰,指出他是在未被發覺前就主動向廉政署承認,後續偵查中也自白犯罪事實,並繳回電鍋,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首、自白的減刑規定;再加上涉案金額僅32.56元,屬於情節輕微,依同條例第12條也能再減輕其刑,因此建議法院量刑時從輕處理,讓他有機會獲得減刑甚至緩刑。

報導指出,此案引發社會議論,除了不少人替黃員抱屈外,不少人也關心本案電鍋去向?據悉,由於檢方並未將其列為扣案證物,清潔隊依照流程早已將電鍋回收。

#台北市清潔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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