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台北女子遭同社區男鄰居強制猥褻,因當天月經來才作罷,事後提告,男方遭判11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示意圖/PIXABAY)台北謝姓男子去年「未受邀」就跑到同社區女住戶小花(化名)的夜唱聚會,謝男不僅不請自來,散場還假意送女方回家遭拒,趁女方酒醉要休息,試圖強制性交,發現對方月經來才作罷,還脫口「很可惜……這是我們之間的秘密、不要跟別人講」,接著就離開。事後謝男挨告,否認犯行,未達成和解,被依法判處11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謝男住在淡水區某社區,並不熟識同社區的女住戶小花(化名),2024年11月3日晚上11時許,未受邀就前往女方邀約的夜唱聚會,趁對方酒醉散場後,男方竟多次提要送小花回家遭婉拒。
雙方各自返回社區,謝男再尾隨小花到女方住處,又藉口要在陽台抽菸,進去對方家中,當晚趁她酒醉休息,竟撲上床試圖強制性交。
當下,小花不斷掙扎叫罵,明確表示拒絕,謝男在侵犯她的過程中,發現女方月事來潮,才悻悻然罷手離去;事後,她不堪受辱憤而報警提告。
審理期間,謝男否認強制猥褻犯行,還辯稱,在女方家中抽完菸並聊完天就離開了;辯護人也主張,小花體內採到DNA是被告以外之男性,顯見本案可能是跟其他男性發生性行為。
小花控訴,大壯有女友、自己有男友,當時才放下戒心讓人進房,當時明確請對方離開,未料他卻撲上床強制猥褻,當下還罵對方「你真的很噁、不要再用我」;直到對方發現月經來,才說「很可惜……這是我們之間的秘密、不要跟別人講」,接著就離開。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未採信謝男說詞,認為他為滿足一己私慾犯案,且犯後否認犯行,又未達成和解、賠償及諒解,審理後,將他依強制猥褻罪,處11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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