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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飆時速90公里去海邊…法院認證「在道路上競駛」違規仔付慘痛代價

2025/12/27 10:37:00
2025/12/27 10:39:2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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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男子騎機車飆到時速90公里以上,被警方以「二輛以上汽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開罰3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示意圖/PIXABAY)
男子騎機車飆到時速90公里以上,被警方以「二輛以上汽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開罰3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示意圖/PIXABAY)

台南市李姓男子去年凌晨,在安平區安港路段騎機車跟人競速,飆到時速90公里以上,被警方以「二輛以上汽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開罰3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李男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強調沒有測速記錄,並非競速,認為裁決違法,但法官認為是主觀見解,駁回告訴。

判決指出,李男2024年6月20日凌晨0時42分許,到台南市安平區安港路段騎機車跟人競速,被警方以「二輛以上汽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的違規而逕行舉發,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李男遭重罰,認為是到海邊騎車,騎車的距離也有350公尺,沒有實際的測速記錄,並非競速,認為裁決違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綜合相關證據,李男在速限50公里的道路上,飆到時速90公里以上,達危險駕駛程度,提起訴訟主張,屬於個人主觀見解,因此不予採信,且本件皆依法量處,並無處罰過當。

法官認為,李男有「二輛以上汽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違規事實明確,訴請撤銷原處分,無理由,應予駁回,須300元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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