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運動部霸凌案調查有6大瑕疵 應落實法律程序

2026/07/21 1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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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天說,前教育部體育署(後改制為運動部)114年初調查劉姓主管職場霸凌檢舉案過程草率,有曲解陳述、缺乏查證等6大瑕疵;且後來運動部缺乏正當理由大幅加重處分,違背霸凌防處小組建議。運動部應督飭所屬改善,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監院:運動部霸凌案調查有6大瑕疵,應落實法律程序。(圖/翻攝Google maps)
監院:運動部霸凌案調查有6大瑕疵,應落實法律程序。(圖/翻攝Google maps)

監察院今天說,前教育部體育署(後改制為運動部)114年初調查劉姓主管職場霸凌檢舉案過程草率,有曲解陳述、缺乏查證等6大瑕疵;且後來運動部缺乏正當理由大幅加重處分,違背霸凌防處小組建議。運動部應督飭所屬改善,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監察委員范巽綠、紀惠容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體育署(現為運動部)在114年初查處劉姓主管的職場霸凌檢舉案時,調查程序有6大違失。

監委說,首先,受訪的9名人員有7人不認同檢舉函中關於「愛閒聊」、「私下批評別人」等指控,體育署卻未查證即認定指控屬實,顯屬率斷。第二,關於「會議時間較長」或「公文陳核時效」等,充其量只屬於領導統御風格範疇,不符公務人員保障法定義「職場霸凌」要件。

第三,體育署未針對特定關係人的指控情節詢問劉姓主管,導致劉姓主管「實質上」無從進行有意義的說明,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第四,體育署只憑部分關係人片面說法就認定霸凌成立,完全未查核公文流程、調職紀錄等客觀事證,違反行政程序法應一律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的規定。

第五,主要證人與劉姓主管共事期間已多有齟齬且嫌隙頗深,其陳述證明力本應商榷,體育署卻未加考量。

第六,劉姓主管於體育署服務期間,歷年年終考績結果都堪稱優異,但113年度正值體育署改制運動部之際,劉姓主管在未有重大違誤情況下(評核時尚未收到職場霸凌檢舉函)考績驟降至70分,且為連續第2年考績乙等,顯然異於常理。

監委指出,原體育署霸凌防處小組雖認定霸凌成立,但明確審認「非屬情節重大」,且多數委員建議僅給予「書面或口頭警告」;但改制後的運動部考績會卻在未具備合理正當理由下,將懲度大幅提升為「記過1次」並調離主管職。

監委強調,運動部加重處分的理由主要認為劉姓主管「無悔意」,但劉姓主管進行無違失答辯是憲法保障的制度性救濟權利,若以此加重處分,將造成未來公務員在類似案件陷入「寒蟬效應」,實質架空陳述意見權。

此外,監委說,運動部在審議時雖參考衛福部相關懲處案例,卻因未查證完整資料而產生錯誤認知,誤以為調查結果不成立職場霸凌案件,仍至少要予申誡2次以上處分,導致處分結果不符比例原則及衡平原則。

監委強調,職場霸凌防治固然重要,但行政機關也須嚴守程序正義,運動部應針對本案調查瑕疵與懲處爭議虛心檢討改善,平衡公務紀律與人權保障。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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