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包妻帶男同事回家!法官判「只是曖昧免賠」夫崩潰求償百萬竟慘敗

一名男子懷疑妻子搬離住家後,與餐廳男同事交往,不僅委託徵信業者蒐證,還提出兩人共同進出公寓、騎機車同行及肢體接觸等照片、影片,指控兩人多次過夜、同居並逾越一般朋友關係,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不過,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影像雖顯示兩人往來較普通同事密切,部分舉動甚至有曖昧之嫌,但仍不足證明存在情愛交往、同居或共同過夜,最終駁回丈夫全部請求。
高雄地院判決指出,原告男子與妻子結婚近20年,育有2名子女。妻子2025年2月搬離共同住處後,男子發現她與任職餐廳的男同事頻繁往來,懷疑兩人發展不當關係,之後委託徵信業者蒐證。男子向法院主張,妻子與男同事曾多次共同進出她承租的公寓,甚至過夜;男方騎機車載妻子時,妻子還曾伸手摟抱。他認為這些互動已超越一般同事關係,導致婚姻及家庭產生難以修復的裂痕,自己也因此出現精神狀況並就醫,因此依侵權行為等規定,要求妻子與男同事連帶賠償100萬元。兩名被告則否認有不倫關係。
不過,妻子稱搬離婚姻住所後獨自承租公寓,因家具、網路及電器等需要重新安裝,才請男同事協助;男子進出公寓並非為了同居或過夜。至於機車上的肢體接觸,也是搭車時為維持平衡所做的動作。
法院逐一勘驗丈夫提出的照片與影片後認為,證據確實可以證明男同事曾持有公寓大門鑰匙,兩人曾共同進出公寓,也曾一起騎機車;其中影像還拍到妻子將手伸向男方腰側、前腰附近,並曾短暫輕拍男方臀部附近。法院直言,這些行為「較一般同事間保持社交距離之互動為密切」,部分舉止也並非毫無「輕率、曖昧或引人不當聯想」之處。不過,法院認為,民事侵權責任判斷的重點並不是兩人的互動是否「觀感不好」,而是證據能否進一步證明存在情愛交往、共同生活,或其他已實質破壞婚姻信賴、且達到「情節重大」程度的行為。
丈夫主張男同事曾在公寓過夜,但法院認為現有影像多半只拍到兩人進出大樓的一小段時間,沒有拍到在屋內停留多久、屋內是否還有其他人,更沒有擁抱、親吻、同寢等直接證據。丈夫也提出男方車輛曾停放在公寓附近直到隔日,但法院指出,「車子停留」與「人在公寓內過夜」仍是兩件事,無法僅靠停車紀錄推論兩人共同過夜。
至於機車上的接觸,法院認為,妻子伸手扶靠男方腰部的動作,仍可能與車輛起步、轉彎或維持平衡有關;即使輕拍臀部的舉動不夠莊重,也只是短暫片段,沒有後續依偎、撫摸或其他連續親密互動,因此仍不足單獨證明兩人存在情愛關係。高雄地院最終認定,現有證據最多只能證明妻子與男同事「往來較一般普通同事密切」,以及部分社交舉止不夠妥適,但尚未達到可以認定情愛交往、同居、共同過夜或其他重大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的程度,因此駁回丈夫100萬元精神慰撫金請求及假執行聲請。
這起案件凸顯「懷疑外遇」與「法律上證明侵權」之間的差距。即使照片、影片足以使配偶產生疑慮,法院仍要求原告提出能跨越民事證明門檻的具體證據,而不能只靠婚姻裂痕、受傷感受或令人觀感不佳的互動畫面,直接推論第三者須負賠償責任。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