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女大生打工遭下藥!藥師遭收押禁見 律師:搜出2物性侵未遂恐成立
新北市淡水區某藥局負責人陳姓藥師在工讀女大生的水壺中下藥,還辯稱「測試藥效、開玩笑」警方於8月29日前往該藥局進行搜索,查扣到陳男涉嫌下藥的關鍵影像,全案經警訊後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陳男移送地檢署偵辦。因此案引起全國各界人士撻伐,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此,主動分案偵辦,發動搜索並拘提陳姓藥師,因其當初有滅證、而且說詞反覆、犯後態度不佳,6日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隨後法官裁准羈押。律師劉韋廷就在臉書分析,外界最關心的「加重強制性交未遂」能否成立,關鍵在檢方能不能找到證據,證明他下藥的目的確實是為了性侵,例如搜出保險套、潤滑液等物品,或在案發前後搜尋汽車旅館等資訊。
新北市淡水區新春街上某藥局,上個月(8月)26日,50歲的老闆陳姓男子趁店內打工的女大生不注意,在其飲用的水壺內投放FM2,待女大生飲用後發現水變苦,於是強撐返家後直接斷片,28日女大生在家人陪同下報案,將可疑液體交由警方,經苯二氮平類(BZD)試劑初篩呈陽性反應,29日警方前往藥局搜索,查扣陳男下藥的相關影像,儘管陳男否認犯行,但警詢後將陳男依毒品罪函送。
事件發酵後,士檢認為藥師陳男當初有滅證、而且說詞反覆、犯後態度不佳等,5日再度指揮轄區警方,再度進行搜索並帶回陳男約談,經檢方複訊後認有羈押必要,6日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裁准羈押。
律師劉韋廷就在臉書分析,士林地院已裁定陳姓藥師羈押禁見。法院認為,他涉嫌以欺瞞方式使女大生施用第三級毒品及傷害,犯罪嫌疑重大,而且已有滅證行為,另有證人尚未接受調查,存在串證可能,因此認為交保、限制住居等手段不足以取代羈押。

劉韋廷強調「羈押禁見不等於已經判決有罪」,目前法院公開的羈押理由,主要還是毒品、傷害以及滅證、串證風險。至於外界最關心的「加重強制性交未遂」,檢方雖然已經朝這個方向偵辦,接下來仍要找到證據,證明他下藥的目的確實是為了性侵。
至於哪些證據可能成為關鍵?劉韋廷列出7點,包含「手機或電腦內,是否曾在案發前後搜尋汽車旅館、訂房、導航路線或住宿資訊」、「是否事先購買或準備保險套、潤滑液等物品,而且時間、地點與本案能夠連結」、「手機內是否有涉及被害人的性暗示訊息、偷拍照片、搜尋紀錄或事前計畫」、「車輛導航、行車紀錄器、手機定位及通聯紀錄,是否顯示他準備將女大生帶往特定場所」、「下藥時間是否刻意選在藥局即將打烊、現場只剩兩人的時段」、「女大生出現頭暈、意識模糊後,他為什麼沒有叫救護車、沒有立即坦承只是玩笑,反而要求倒掉水,並多次提出要載她回家」、「是否還有其他員工曾遭到不當碰觸、性暗示或類似的飲料異常事件」。
劉韋廷指出,如果查到旅館搜尋、訂房紀錄或事先準備保險套,確實可能讓「性侵意圖」從單純猜測,變成有具體證據支持的犯罪計畫,但仍要注意,單獨查到保險套或旅館搜尋,未必就能直接認定是性侵未遂。檢方還要把這些證據與下藥、觀察藥效、打烊前製造獨處機會、企圖載走女大生等行為串聯起來,證明他不只有性侵想法,而且已經開始實行犯罪,才更有機會成立「以藥劑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以藥劑犯加重強制性交罪,既遂的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也處罰,但法院可以依法減輕。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莫逞一時樂,遺害百年身!
拒絕毒品 珍惜生命
健康無價 不容毒噬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