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立院三讀!「8類行為」可預防性羈押、最重判5年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跟騷行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若經法官認定嫌疑重大且會反覆實行,可預防性羈押。

▲立法院三讀通過「跟騷法」。

立法院會今天經表決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跟騷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攜帶凶器跟騷、違反保護令的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可以預防性羈押。

法案中並明定跟騷定義,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 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八項樣態如下: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 、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 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 、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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