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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專法納共同收養子女規定 立院初審通過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讓雙方當事人能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院初審通過同性配偶可共同收養子女。(示意圖/記者陳弋攝影)

▲立院初審通過同性配偶可共同收養子女。(示意圖/記者陳弋攝影)

立法院會2019年5月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相同性別2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親子關係部分則準用民法,採「繼親收養」,即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

不過,許多立委認為,現行的同婚專法,沒有辦法像異性配偶一樣,得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配偶的養子女,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范雲、國民黨立委鄭麗文、無黨籍立委林昶佐、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次長陳明堂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質詢時提到,過去有反同團體提到,開放同婚後,同性戀會增加,但根據數據顯示,同婚專法上路後,結婚對數並沒有增加的趨勢;此外,也有人說開放同婚後,台灣會變成愛滋島,但從統計數據來看,並不是這種情形,希望這些標籤都能夠被拿掉。

逐條審查時,陳明堂表示,尊重立委提案,但在一些文字的順序,例如共同收養是不是要寫在前面等,可以參考民法第1074條的立法例,做審酌參考。

鄭運鵬說,看起來每個版本的內容都一樣,是否今天先出委員會進行政黨協商,有調整文字的空間。

經討論後,會議主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民進黨立委黃世杰說,各版本在文字上只有微小差異,但這不影響實質內容,原則上先按照范雲的版本通過,文字上再參考法務部所提的立法例,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現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規定,「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范雲等人的提案版本則為,「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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